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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ículo 90

Ley de Asuntos Farmacéuticos|第 90 條|Gestión de alimentos y medicamentos|Ley|En vigor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Fecha de entrada en vigor: 9999-12-31|Última modificación: 2026-03-04

Impacto práctico en la consolidación / importación

本條為劣藥與不良醫療器材的行政罰鍰規定,屬行政處分而非刑事處罰,處罰主體為製造或輸入者及後續流通行為人。第一項: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Contenido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Sanción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Preguntas frecuentes (FAQ)

製造或輸入劣藥的罰鍰金額為何?

依本條第一項,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也會被罰嗎?

依本條第三項,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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