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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99 條

藥事法|第 9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內容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罰則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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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藥事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藥事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藥事法-第 84 條(第 84 條)
  • 藥事法-第 85 條(第 85 條)
  • 藥事法-第 86 條(第 8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