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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99-1 條

藥事法|第 99-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內容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 藥事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藥事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藥事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藥事法-第 84 條(第 84 條)
  • 藥事法-第 85 條(第 85 條)
  • 藥事法-第 86 條(第 8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