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 99-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