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1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