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21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