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2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