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4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