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44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質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