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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 46 條

商標法|第 4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內容

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共有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之分配,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共有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標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商標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商標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商標法-第 20 條(第 20 條)
  • 商標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商標法-第 22 條(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