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4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