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5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 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