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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 72 條

商標法|第 72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內容

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品完稅價格或出口物品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物品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商標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標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商標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商標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商標法-第 20 條(第 20 條)
  • 商標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商標法-第 22 條(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