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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57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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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57條
📂
分類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Hierarchy Path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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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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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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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復運出口者,其復運出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