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實,享有姓名表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