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0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