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9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