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1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 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其首次商業利用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