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4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6-12
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