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