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7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