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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61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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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61條
📂
分類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Hierarchy Path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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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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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內容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