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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62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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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62條
📂
分類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Hierarchy Path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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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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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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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九十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