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7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