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
生效中
公司法-第 371 條
生效日期:
2026-06-26
最後修訂:
2025-12-26
📋
條文摘要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內容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 罰則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