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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371 條

公司法|第 37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罰則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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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370 條(第 370 條)
  • 公司法-第 372 條(第 372 條)
  • 公司法-第 373 條(第 373 條)
  • 公司法-第 374 條(第 374 條)
  • 公司法-第 375 條(第 3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