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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374 條

公司法|第 37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370 條(第 370 條)
  • 公司法-第 371 條(第 371 條)
  • 公司法-第 372 條(第 372 條)
  • 公司法-第 373 條(第 373 條)
  • 公司法-第 375 條(第 3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