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41-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