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