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