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