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