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