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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第 27-2 條

貿易法|第 27-2 條|國際貿易|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違規態樣處6萬至300萬元罰鍰、停止輸出入1個月至1年或廢止廠商登記,包含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擅自變更用途或最終使用人等;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違規並得沒入。從事高科技品跨境流通者務必嚴守申報與許可規定。

內容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罰則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備註

貿易法第27-2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違規輸往管制地區以外的處罰(6萬至300萬元、沒入)。

常見問題 FAQ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申報用途不實會怎樣?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者,可處6萬至300萬元罰鍰、停止輸出入或廢止廠商登記;屬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並得沒入。務必據實申報並保留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貿易法

  • 貿易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貿易法-第 27-1 條(第 27-1 條)
  • 貿易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貿易法-第 30 條(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