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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貿易法-第 28 條

📜
法律名稱
貿易法
📋
條款號
第 28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

📦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對出進口人多項違規處6萬至300萬元罰鍰或停止輸出入1個月至1年,包含與禁止或管制國家地區貿易、違反暫停輸出入措施、未依輸出入許可證辦理、拒絕提供文件檢查等,情節重大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從事貿易與跨境集運的業者應留意管制規定與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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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 罰則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 備註

貿易法第28條:出進口人違規(與管制國家貿易、未經許可輸出入等)的6萬至300萬元罰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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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 FAQ

沒按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會被罰嗎?
會。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屬本條違規態樣之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警告、處6萬至300萬元罰鍰或停止輸出入1個月至1年,情節重大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