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3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