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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度量衡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 條文摘要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 有關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業務...

📝 內容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
有關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業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前項受委託者資格、條件、申請、評鑑、監督考核、校正報告核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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