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5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為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