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6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與評鑑、監督考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