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7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辦理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其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應適時追溯檢校;因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