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52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