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54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