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53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