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55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處以罰鍰外,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仍不停止或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