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9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統籌選送科學人才,出國進修原子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