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12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國內各大學及有關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與友邦及國際有關組織訂立研究合作協定時,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