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11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條所定計劃,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