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13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離輻射防護之研究。 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