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51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本法規定由主管機關辦理之各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前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之項目及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