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52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核發證書、執照及受理各項申請,得分別收取審查費、檢查費、證書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