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54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