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42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